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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4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青州市金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金玉混凝土有限公司,张立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4431号原告青州市金玉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张立志,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金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价值3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刘洪福()所有的鲁G***79号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刘洪福所有的鲁793**号汽车一辆;二、冻结被告张立志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