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4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瑛、刘佰骐等与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瑛,刘佰骐,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4民初927号原告:陈瑛,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1229。原告:刘佰骐,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1219。委托诉讼代理人:XX红,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照东,广东粤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法定代表人:古桂坚,该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原告陈瑛、刘佰骐与被告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陈瑛、刘佰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瑛、刘佰骐以其已提起析产诉讼,本案需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瑛、刘佰骐撤诉。案件受理费8152元,减半收取计4076元,由原告陈瑛、刘佰骐负担。审 判 长 刘桂全人民陪审员 钟苑菁人民陪审员 张小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