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4执80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邓瑞忻、韦庆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瑞忻,韦庆蓉,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80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邓瑞忻,男,1981年12月10日生,苗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韦庆蓉,女,1970年1月11日生,壮族,户籍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陈飞,男,1975年4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关于邓瑞忻与韦庆蓉、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一)字第2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庆蓉、陈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邓瑞忻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8247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证,被执行人韦庆蓉、陈飞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邓瑞忻与被执行人韦庆蓉、陈飞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庆蓉、陈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邓瑞忻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庆蓉、陈飞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邓瑞忻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初(一)字第2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颂梅审判员 黄旗胜审判员 于 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卫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