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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27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顾伟宏与上海华东木器厂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伟宏,上海华东木器厂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7865号原告:顾伟宏,男,195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华东木器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XXX弄XXX号-X。法定代表人:沈万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樑,男,上海华东木器厂工作人员。原告顾伟宏与被告上海华东木器厂(以下简称华东木器厂)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顾伟宏诉称,2000年3月,华东木器厂经批准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顾伟宏原系华东木器厂员工。2005年8月19日,华东木器厂解除与顾伟宏的劳动关系。顾伟宏与华东木器厂有关退还退股股金的金额产生争议,顾伟宏请求判令:1.华东木器厂将上海市南丹东路XXX-XXX房屋以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净资产后,计算并支付顾伟宏应得退股股金1,455,422.60元(扣除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部分);2.华东木器厂支付顾伟宏以退股股金1,455,422.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自200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华东木器厂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审计费、评估费。华东木器厂辩称,华东木器厂注册地在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XXX弄XXX号-X,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青浦区崧辉路XXX号。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顾伟宏提起本案诉讼前,华东木器厂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已在上海市青浦区,且顾伟宏同意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由华东木器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嘉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