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22执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林军诉马鞍山宁坤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物抵债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军,马鞍山宁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2执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军,男,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马鞍山宁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郭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5)含民二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016年8月2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鞍山宁坤置业有限公司愿意以其所有的昭峰财富中心6间房屋作价260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林军,产权归林军所有,被执行人马鞍山宁坤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昭峰财富中心6间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林军所有。二、申请执行人林军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被执行人马鞍山宁坤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世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洪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