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康中余与银川市兴庆区德水168涮羊肉餐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中余,银川市兴庆区德水168涮羊肉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康中余,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德水168涮羊肉餐厅,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张鹏,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中余与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德水168涮羊肉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先后通过银行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局、银川市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银川市兴庆区德水168涮羊肉餐厅的负责人张鹏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决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7659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小多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代理审判员 曾承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