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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莹申请被申请人郑春红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莹,郑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301号原告:王莹,男,住吉林市。被告:郑春红(郑翔予),男,住吉林市。担保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莹诉被告郑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莹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房屋产权,并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莹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郑春红名下位于吉林市丰满区证大山水国际二期多伦多花园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号:xxx号;二、查封郑翔予名下位于吉林市丰满区朝阳花园x号楼x号网点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号:xxx号;上列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原告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大民审 判 员  邵 洪代理审判员  胡明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籍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