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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民初0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卓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01719号原告:卓某。被告:金某。原告卓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伟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卓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卓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徐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