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4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斌琦与朱龙、南文娟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琦,朱龙,南文娟,河北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133号申请人:张斌琦。被申请人:朱龙。被申请人:南文娟。被申请人:河北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东路169号京华大厦3层305室。法定代表人:朱龙,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斌琦与被申请人朱龙、南文娟、河北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张斌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龙、南文娟、河北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斌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龙、南文娟、河北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要求续封时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