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02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胡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02刑初253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无职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依法监视居住,于2016年6月15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11月28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胡某伙同胡桂伦、胡良生、胡小财、胡来发、胡好风、胡快木(以上六人已判刑)、胡华生(另案处理)、胡谷林九人,手持自制火药铳、匕首、木棍、锤子等凶器,在临川区高坪镇爪石村内将在村口迷路的一辆外地货车围住,对司机朱某、谢某及货主张某甲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胡某、胡良生等人对被害人朱某、谢某、张某甲三人进行殴打和搜身搜车。被告人九人共抢得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一根水晶项链、手表两块、汽车千斤顶一只、军大衣一件等物品。被告人胡某分到现金85元,水晶项链一条。2015年9月21日,胡某到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高坪派出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汤某、许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胡桂伦、胡来发等人的供述;4、被害人谢某、张某乙、朱某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胡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辩解没有打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与胡良生、胡桂伦、胡小财、胡来发、胡好风、胡快木(以上六人均已判刑)、胡华生(已作不诉处理)、胡谷林(已判刑)均系抚州市临川区高坪镇爪石村人。1995年11月28日晚上,胡良生、胡小财到胡桂伦家的南杂店,邀胡桂伦、胡华生四人一起在店内打麻将。当晚12时许,听到有汽车行驶的声音,胡良生便去查看,见一辆装满甘蔗的外地货车(车牌豫P-×××××)停在村口。胡良生提议去敲诈钱财,胡桂伦、胡华生遂去邀胡来发,胡小财邀了胡好风、胡快木、胡谷林及被告人胡某共九人,各持自制火药铳、匕首、木棍、锤子等凶器,在本村村口将迷路的货车围住,对被害人即司机朱某、谢某及货主张某乙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胡某、胡良生等人对被害人朱某、谢某、张某甲三人进行殴打、搜身、搜车,共抢得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一根水晶项链、手表两块、汽车千斤顶一只、军大衣一件等物品。被告人胡某分到现金85元及水晶项链一条。另查明,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胡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9月21日胡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称参与1995年11月28日晚对一辆外地货车司机及货主实施抢劫。其未携带凶器,参与了对受害人搜身,分到现金85元,水晶项链一条。2.归案说明证实:2015年9月21日胡某到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高坪派出所投案自首。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了胡才发持有的匕首(水果刀)一把、自制短铳、铳消、双刃匕首(一把);胡好风持有赃物军大衣一件;扣押凶器耕地耙扶手木棒一根。4.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胡某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1996)临刑二初字第21号、(1998)临刑初字第22号、56号、(2003)临刑初字第225号、(2000)抚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胡来发、胡良生、胡好风、胡小财、胡桂伦、胡快木均因本案抢劫已被判刑。胡谷林因参与本案及其他抢劫也被判刑。6.不起诉决定书证实:胡华生因情节轻微并投案自首,被公诉机关决定不起诉。7.证人汤某的证言证实:1995年11月28日晚十二点左右其与张某乙、三名司机运甘蔗途径高坪镇附近,其前去探路,张某乙等人遭遇抢劫。8.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她听说儿子(胡来发)、胡良生、胡好风及几个男子抢了汽车,还拿了汽车顶子。其在胡良生家中找到了汽车顶子。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1995年11月27日姓汤和姓张的货主说有货去南京,28日早上到装货,晚上8点多钟装完。走到出事地点时不熟悉路,姓汤的去探路,他也跟着。走了十几分钟,听到后面有人叫。那些抢劫的人去抓他,后来躲开。他们的车是河南省汝邑县宋河酒厂的车,车牌号是P-053**的解放牌汽车。10.同案犯胡桂伦的供述证实:1995年11月28日晚12时左右,其伙同胡良生、胡小财、胡华生、胡来发、胡谷林、胡快木、胡某、胡好风等人手持刀、铳、电警棍、木棍、锤子等凶器抢劫了一辆货车上的三人。胡良生、胡好风对司机拳打脚踢,胡某、胡快木、胡谷林对三人进行搜身并殴打,共抢到700余元,每人分得85元,胡小财还分得一块手表,胡某分得一条项链,胡良生分得一个千斤顶。临走前威胁被害人不许报警。11.同案犯胡来发的供述证实:1995年11月的一天晚上12点左右,胡桂伦邀其去抢劫,后伙同胡良生、胡小财、胡某、胡华生、胡桂伦、胡谷林、胡快木、胡好风等人在村后抢劫了一辆货车上的三人。他们持鱼叉、刀、铳、电警棍、木棍等凶器实施抢劫。胡良生、胡桂伦、胡快木几人对货主及司机进行殴打,胡某、胡桂伦、胡谷林三人上车搜到大衣和毯子,后又搜身,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搜到700多元和一条水晶项链,胡谷林还拿了一双皮鞋。后在胡桂伦家,每人分得赃款85元,胡小财还分得一块手表,胡某分得一条项链,胡良生分得一个千斤顶,胡桂伦还分得毯子,胡快木分得一块表,胡谷林还分得皮鞋。12.同案犯胡小财的供述证实:1995年11月28日晚,其和胡良生、胡桂伦、胡华生在胡桂伦店内打麻将。凌晨听到汽车声,胡良生到看提议去敲钱。后胡桂伦邀胡来发、胡某、胡快木、胡谷林,胡良生去喊胡好风,九人手持刀、铳、电警棍、木棍等凶器抢劫了一辆货车上的三个人。胡良生、胡好风用锤子、刀背打人,胡某、胡快木、胡谷林进行搜身,还到汽车上搜,共抢到750元,一块石英手表、一条水晶项链、一个千斤顶、一件军大衣。每人分得85元,他还分得一块手表,胡某分得一条项链,胡良生分得一个千斤顶,胡好风分得军大衣。13.同案犯胡良生的供述证实:1995年11月28日晚11时其和胡桂伦、胡小财、胡华生打麻将。听到有汽车声音,胡桂伦探听到外地汽车迷了路,有人提议去敲钱。因人数不够,胡桂伦叫了胡某、胡桂伦、胡来发、胡谷林、胡快木、胡好风,胡小财到家拿了两把铳,给了胡来发一把。他们抢劫一辆货车上的三人,其他几人持刀、铳、电警棍、木棍等凶器实施抢劫,他们用刀背、木棍、锤子木柄打了人,胡某、胡快木、胡谷林对三人进行搜身及搜车,共抢到3300余元及一块石英手表、一条项链,一个千斤顶、一件军大衣。每人分得370元,其还分得一个千斤顶。胡快木还分得石英手表,胡某分得一条项链,胡好风分得一件大衣。14.同案犯胡好风的供述证实:1995年11月28日晚上11时左右,其伙同胡某、胡良生、胡小财、胡华生、胡来发、胡谷林、胡快木、胡桂伦等人抢劫了一辆货车上的三个人,胡良生打了司机,胡某进行搜身。当时每人分得85元,胡小财还分得一块手表,胡某分得一条项链,胡良生分得一个千斤顶,他还分得一件大衣。其他的钱被胡良生独吞了。15.同案犯胡快木的供述证实:1995年11月的一天晚上他在胡谷林家中睡觉。凌晨一二点,胡良生、胡小财、胡来发、胡谷林、胡桂伦、胡某、胡华生到喊胡谷林去弄钱,他们就去了。胡小财拿一把短铳,胡好风拿一把匕首,胡来发拿渔叉,胡桂伦拿一根电棒,胡华生拿一根木棍,他拿水果刀,围住货车抢劫。胡良生、胡好风对三个人拳打脚踢,胡良生从货车上拿了锤子打那三个人,胡小财也打了人。胡良生、胡小财等人搜身,他爬入驾驶室,将一只石英表拿走了。他们说只搜到七百多块钱,胡良生、胡好风等人又爬入驾驶室,讲也没有搜到钱,胡良生拿了一只千斤顶,胡好风拿了一件军大衣。之后到胡桂伦家分赃,每人分到80元。后来听说胡良生还搜到两千块钱,没有拿出来分。16.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实:1995年11月29日凌晨一时许,其三人开货车在高坪镇附近迷路,遭九名村民抢劫三千余元左右、一块手表、一块电子表、一条水晶项链、一件军大衣、一个千斤顶,三人并遭殴打,九个村民带着铁锤、火药枪、电警棒、木棍、刀及匕首等凶器。17.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1995年11月28日和汤某、姓周的人请到河南的货车(车号豫P-×××××)装甘蔗,并付了运费3300元。当天半夜出发到了临川区高坪镇的一个村庄走错了路,汤某和一个驾驶员下车去问路,其三人被九名歹徒抢劫,被殴打并被搜身,他们被抢3000多元及一个千斤顶、一双皮鞋、一块手表、一条水晶项链等。歹徒中两个人带自制手枪、两三人带尖刀、一人带铁锤、一人拿木棍、一人拿电警棍等凶器。18.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1995年11月23日和司机谢某、王某拉酒到抚州交货后领款3300元。27日一个姓张和一个姓汤的货主要车运甘蔗送往南京。28日下午五个人到崇仁白露渡装了10吨甘蔗。凌晨一时许,在临川高坪镇一个村子迷了路,王某和姓汤的货主下车探路。不久约十个人拿着手电、匕首、火药枪、铁锤、木棍将货车围住,其及两个车主被殴打并被抢走3000余元、一个千斤顶、一双皮鞋、一块手表、一根水晶项链等。临走前被威胁不许报警。19.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主动到投案自首。1995年11月的一天晚上,9点多,他和胡快木在胡谷林家住。大概凌晨时分,胡小财到喊“钱来了”,他、胡快木、胡谷林就起来。出门后一群人围着一辆装甘蔗的外地货车,到现场后发现胡桂伦、胡良生、胡小财、胡好风、胡来发、胡华生都在。胡良生用铁锤打外地货车司机头部,出了血司机倒在地上,胡良生上前搜身,他也上前搜司机的身,在司机腰部搜到一条白色项链(好像是珍珠或者水晶)由他保管,胡良生搜到一些现金。他和胡良生又爬到驾驶室搜。胡良生继续在驾驶室搜到一些现金并交给他,当时没有数。胡来发、胡桂伦等人围住另外一个司机和一个货主,也进行搜身。胡来发也将搜到的一部分现金交给他,整个抢劫过程大概二十分钟,最后胡良生叫司机将车辆开走,他们九个人回到胡桂伦南杂店清点钱不到800元,还有一条项链。他们人均分到85元,他当时说项链想送给女朋友,项链就归了他。他们共抢了三个人,两个司机和一个货主。胡良生把千斤顶等东西拿回家。具体是谁提议抢劫不清楚,事后听说胡良生还抢到钱,没有拿出来分。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等凶器以殴打、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三被害人的现金共计人民币三千余元及物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实施搜身、殴打被害人,起积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案发时系1995年,应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对其进行惩处。据此,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永恒人民陪审员 周晓秀人民陪审员 丁丽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晏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