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世聪与陈志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聪,陈志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3民初1081号原告:李世聪。被告:陈志民。原告李世聪与被告陈志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于2016年8月16日由审判员舒朝芳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世聪、被告陈志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世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劳务工资45000元;2.支付利息12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8日至2015年7月15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程中绑钢筋,原告带了7个人,干了一月余,最后结工资60000元,当时约定干一个月时结一半的工资,剩余的干完后一个月结清,但被告一直拖欠未付。2015年7月20日,原告贷高利贷将其带的7人的工资结清。被告分两次付了15000元,现在还欠45000元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45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0元。陈志民辩称,欠款属实,还了15000元也属实,我承包的工程款也未结,等结了就给他还清,至于利息我不承担。原告惊扰我母亲、打我、打我老婆要求被告赔偿共计25000元。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欠条》一份,被告当庭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1日,被告陈志民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李世聪人工工资60000元正”。见证人张晓龙。2016年2月6日,被告给原告还款5000元,2016年6月份,被告又向原告还款10000元,现欠4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陈志民在欠条上签字,其行为是对债务的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及家人的损失,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亦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可另案诉讼。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志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世聪清偿欠款45000元;二、驳回原告李世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舒朝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天丽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