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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1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黄玉萍与陈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萍,陈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11民初2843号原告:黄玉萍,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被告:陈占国,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告黄玉萍与被告陈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黄玉萍于2016年8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玉萍负担。审判员  郑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犹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