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1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黄玉萍与陈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萍,陈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11民初2843号原告:黄玉萍,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被告:陈占国,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告黄玉萍与被告陈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黄玉萍于2016年8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玉萍负担。审判员 郑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犹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