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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字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小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明,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字187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小明,无业。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张小明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68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张小明应缴纳款项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10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蔡卫忠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玉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