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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3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冯永平与刘光辉,重庆望安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永平,重庆望安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刘光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3087号原告:冯永平,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莉佳,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成梅,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望安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唐家沱正街51号附44号1层。法定代表人:刘光辉,职务不详。被告:刘光辉,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永平与被告重庆望安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刘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永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望安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刘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永平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的行为系其行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冯永平负担。审判员  黄泰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昱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