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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胡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1646号原告:胡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赵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  刘增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