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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大连天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天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天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何屯村。法定代表人胡艳男,经理。被执行人InvestIncTradingLLC,住所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谢赫扎耶德路(P.O.Box214469,SheikhZayedRD,Dubai,UAE)。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3)滨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InvestIncTradingLLC返还大连天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付款83000美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56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国外,国内无财产可供执行,天津海关有被执行人InvestIncTradingLLC的沥青拍卖余款361102.50元,本院已经该款项保全;因本案暂无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士华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锡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