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6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齐而升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与阳江市新力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齐而升研磨材料有限公司,阳江市新力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6303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齐而升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高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淑艳。被告:阳江市新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法定代表人:潘存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齐而升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新力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91053.2元,利息37440.54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自2015年9月1日暂计算至2016年4月30日,以后顺延至清偿完毕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直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销售研磨材料,截至2015年8月底,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291053.2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提起诉讼。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购买研磨材料,货款未即时付清。2015年9月23日,被告签认对账单,确认至2015年8月31日止尚欠原告货款1291053.2元。因上述货款至今未有支付,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1291053.2元的事实,有对账单为凭,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清偿货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对账单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故原告请求自2015年9月1日起计付利息,不予支持,应从其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起诉时起计付。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除利息起算时间不予支持外,其他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江市新力工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齐而升研磨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1053.2元,并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清偿完毕日止以货款129105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齐而升研磨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6.44元,减半收取计8378.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378.22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齐而升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阳江市新力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萧永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劳雪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