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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民初13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刘亮诉北京鑫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亮,北京鑫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13415号原告刘亮,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鑫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宏福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亮与被告北京鑫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向原告刘亮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刘亮至今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刘亮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韩文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