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执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刘查平与郑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查平,郑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1928号申请执行人:刘查平,男,汉族,1987年12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官渡镇。被执行人:郑金海,男,汉族,1994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申请执行人刘查平与被执行人郑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10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金海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查平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财产报告令。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郑金海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信息。向申请执行人刘查平发出举证通知书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证传票,逾期申请执行人未到庭举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郑金海仍欠申请执行人刘查平16777.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无继续执行可能。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19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思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