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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李泽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李泽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9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刘向阳,该分行行长。被告:李泽东,男,汉族,1982年11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李泽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撤回对被告李泽东的告诉。案件受理费3084元,减半收取154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负担。审判长  刘爱香审判员  孙 冰审判员  秦玉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