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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国才诉高平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常建强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才,高平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常建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5民初517号原告李国才,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委托代理人李才本、李成康,山西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平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平市康乐街82号4楼。法定代表人张雄,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桢,公司职工。被告常建强,男,1984年12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才诉被告高平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常建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才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李国才已预交,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国才承担。审 判 长  王志新人民陪审员  王保宪人民陪审员  赵乐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