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薛国峰与陈长海、李丽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国峰,陈长海,李丽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439号申请执行人:薛国峰,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陈长海,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无业,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李丽茹,女,1972年6月5日出生,个体户,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薛国峰与陈长海、李丽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占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