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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22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后翠柏诉王恒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后翠柏,王恒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3022民初230号原告:后翠柏,女,藏族,1982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牛建平,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系原告丈夫。被告:王恒庆,男,藏族,1979年5月6日出生。原告后翠柏诉被告王恒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19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丈夫提出借款。原告及其丈夫处于帮忙之心,向被告借款10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期为两个月,月利息为5%.后被告共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截止起诉,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未果。被告王恒庆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本案中,原、被告约定月利率为5%,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4%,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利息部分根据相关规定为:10000024%÷360162天=10800元。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金100000元及2016年1月26日至同年7月8日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恒庆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后翠柏借款110800元(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800元)。如不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被告承担1000元,原告承担3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