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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杨序炳申请宣告刘见勇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序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泉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杨序炳,男,汉族,1964年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人杨序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杨序炳称,2004年6月17日14时被申请人刘见勇因身患疾病离家出走,2004年6月18日申请人向龙泉驿区十陵派出所报案。后经多方寻找,均无被申请人音讯,故申请宣告刘见勇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见勇,女,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龙泉驿区,系申请人之妻。被申请人于2004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也无音讯。申请人杨序炳申请宣告刘见勇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见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见勇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公安机关、基层组织的证明,被申请人刘见勇自2004年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后,无相关人员向本院告知刘见勇信息。因此,申请人申请宣告刘见勇死亡这一事实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见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伏诗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婉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