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执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南阳市金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镇平县康苑鳖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金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县康苑鳖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4执177-2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金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法定代表人:马金发,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镇平县康苑鳖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平县。法定代表人:田涛,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南阳市金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平县康苑鳖业有限��任公司为建设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镇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2039442.94元,负担诉讼费6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振宇审判员 刘江辉审判员 周华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永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