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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孙法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林甸县金万利道路货物运输车队、黄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林甸县金万利道路货物运输车队,黄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法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祝有昌,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王鹏,该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林甸县金万利道路货物运输车队。法定代表人韩淑娴,队长。被执行人黄钢,男,1975年6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被执行人林甸县金万利道路货物运输车队、黄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于2016年8月22日已双方就此案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此案的执行申请,故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