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民与沈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民,沈彦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824号原告:王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沈彦春,现住白城市洮北区。王民与沈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王民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民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计2450.00元由王民负担。审判长 孙伟业审判员 黄亚鹏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