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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民与沈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民,沈彦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824号原告:王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沈彦春,现住白城市洮北区。王民与沈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王民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民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计2450.00元由王民负担。审判长  孙伟业审判员  黄亚鹏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