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5民初4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尚某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4181号原告陈某,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尚某,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白 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婉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