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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黄兴照与丰都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照,丰都县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2600号原告黄兴照,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委托代理人向涛,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都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008689343。法定代表人陈华,主任。委托代理人廖德昌,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兴照与被告丰都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兴照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兴照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黄兴照负担。审判员  张学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