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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7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黄世英与陈英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英,陈英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7民初1469号原告:黄世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芳,横县百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英荣。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其凤,广西桢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世英与被告陈英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陈正荣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正荣是原告的唯一继承人,其明确表示放弃本案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黄世英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7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曾菊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