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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茂名市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俊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俊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27号原告:茂名市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凉中路89号。法定代表人:魏焕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健,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练波,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俊峰,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原告茂名市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茂名市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茂名市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斌人民陪审员  易亚钦人民陪审员  吴建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小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