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美群与张国荣、杨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群,张国荣,杨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2261号原告:张美群。法定代理人:张有龙。委托代理人:陈伟东(特别授权代理),武义县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荣。被告:杨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金桥路5号。负责人:侯美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秀玉(特别授权代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群与被告张国荣、杨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美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卢永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