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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6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租赁有限公司与宋念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租赁有限公司,宋念厚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6677号原告先锋太盟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韩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仝乐峰、吕海雷律师,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念厚,男,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原告先锋太盟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念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锋太盟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7元,减半收取4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