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8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与黄春金、黄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黄春金,黄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8411号之一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金桔村南一路金地格林上院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7135300XG。经营者:张明,男,汉族,1958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田维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曾伯凯,该公司员工。被告:黄春金,女,汉族,1967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被告:黄安,男,汉族,1993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诉被告黄春金、黄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负担。审 判 长 黄方圆人民陪审员 叶玉勤人民陪审员 陈晓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