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罗炳强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炳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84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炳强,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白水洋镇继光西路45号。2016年6月30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炳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炳强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被告人罗炳强与王平、胡建富、朱金海、胡金波、季敏魁(均已判)等人在临海市白水洋镇下汪里巷开设“三十二张”赌场,供他人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九千多元。赌场股份共十分,其中被告人罗炳强一分,分得人民币900元许。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罗炳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了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炳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罚没财物专用票据,证人王国武、张雪玲、朱国明、王建、王育禄、王辉的证言,同案犯胡金波、王平、胡建富、朱金海、季敏魁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炳强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炳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罗炳强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炳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罗炳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卢爱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叶裔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