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81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李海龙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郭二庄矿、李子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龙,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郭二庄矿,李子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2436号原告:李海龙,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被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郭二庄矿。法定代表人:郑志辰,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平,河北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子林,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乾红,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原告李海龙与被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郭二庄矿、李子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海龙负担。审判员 张 盼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