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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某银行青岛XX路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2092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12月14日出生,住X。被告: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法定代表人励某,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上海某银行青岛XX路支行,住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某银行青岛XX路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10万元的财产,原告并提供其名下位于青岛市XX路20号8栋2单元502室房产(产权证号:鲁20**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权第0005829号;建筑面积96.66平方米)、案外人王海平以其名下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路102号内28号楼201室房产(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字第201093936号;建筑面积111.49平方米)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1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王某名下位于青岛市XX路20号8栋2单元502室房产(产权证号:鲁20**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权第0005829号;建筑面积96.66平方米)。三、查封担保人王海平名下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路102号内28号楼201室房产(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字第201093936号;建筑面积111.49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