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0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欣与李桂芝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欣,李桂芝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民特3号申请人李欣,女,汉族,1976年7月8日出生,无业。被申请人李桂芝,女,汉族,1946年11月7日出生,无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欣申请宣告李桂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欣撤回宣告申请。审判员 孙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