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佟额尔敦与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嘎旦扎拉嘎嘎查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额尔敦,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嘎旦扎拉嘎嘎查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2民初1874号原告佟额尔敦,现住科右中旗。被告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嘎旦扎拉嘎嘎查委员会,住所地科右中旗。法定代表人宫吉格木德,职务嘎查达。原告佟额尔敦与被告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嘎旦扎拉嘎嘎查委员会(下称嘎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项思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额尔敦、被告嘎查的法定代表人宫吉格木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佟额尔敦诉称,2011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嘎查签订了承包165亩耕地合同,合同履行至2016年4月,现任嘎查达宫吉格木德违约合同,将165亩地分给了他人,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无奈诉至法院,因原告已买种子、化肥、要耕种时,被告嘎查法人宫吉格木德的违约行为造成了不能耕种的误农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耕地承包费33000元及利息17820(33000元*0.02元*27个月);赔偿原告误农时损失费3000元。被告嘎查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没有意见,原告要求返还33000元是对的,但是嘎查现给付不了,而且要回去开会决定。这笔账嘎查账目上没有,且上任嘎查达没有进行交接。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0日,原告向被告嘎查交纳了165亩耕地承包费,每��承包费33000元,3年共计99000元。2014年、2015年原告如约耕种上了165亩耕地。2016年因被告嘎查村民的阻挡,原告未能耕种上165亩耕地。村民耕种上165亩耕地后向被告嘎查交纳了承包费,被告嘎查实际又收到了165亩耕地的承包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嘎查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成立,原告在交纳了2016年承包费33000元后,未能耕种上165亩地的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一枚收款收据在卷佐证,被告嘎查对此事实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嘎查庭审自认争议的165亩耕地由该嘎查的村民耕种,且被告嘎查向村民收取了承包费。被告嘎查收取承包费的行为,实际属于将争议地又另行发包,与原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已不能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嘎查返还2016年土地承包费33000元,于法于事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给付利息及误农损失的诉讼���求,于事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嘎旦扎拉嘎嘎查委员会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佟额尔敦土地承包费33000元;二、驳回原告佟额尔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5元由被告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嘎旦扎拉嘎嘎查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项思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平平附:本判决书所引用法律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