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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23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彭志学与勐腊县昌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志学,勐腊县昌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23执53号申请执行人彭志学,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业。身份证登记住址为四川省资中县,现住勐腊县。被执行人勐腊县昌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456384-6。住所地勐腊县新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邓大仕,职务董事长。关于彭志学与勐腊县昌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腊民二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勐腊县昌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7日前偿还原告彭志学借款200万元及利息18万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率利24%计算)。二、案件受理费26640元,减半收取13320元,被告勐腊县昌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该调解书于2015年1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219.332万元,2、执行费24333.2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勐腊县昌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6)云2823执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晨业代理审判员  李进学代理审判员  黄绍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