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8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兰社春与李建刚、张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社春,李建刚,张保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8民初1084号原告:兰社春,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被告:李建刚,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被告:张保亮,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社春诉被告李建刚、张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社春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社春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邢长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小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