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3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葛云富与张吕法、卢高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云富,张吕法,卢高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3868号原告:葛云富。被告:张吕法。被告:卢高仙。原告葛云富诉被告张吕法、卢高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葛云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云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云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葛云富负担。审 判 员 何冬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