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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3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葛云富与张吕法、卢高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云富,张吕法,卢高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3868号原告:葛云富。被告:张吕法。被告:卢高仙。原告葛云富诉被告张吕法、卢高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葛云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云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云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葛云富负担。审 判 员 何冬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