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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执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胡鼎梅与重庆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鼎梅,重庆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1699号申请执行人:胡鼎梅,女,汉族,1965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重庆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陈友林,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陈友荣,该公司总经理。关于胡鼎梅申请执行重庆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特9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鼎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沿江系列案件涉及债权人众多,名下资产众多,本院对被执行人资产进行另案集中处置。2016年8月18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胡鼎梅告知相关情况,胡鼎梅对此表示无异议。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自然人被执行人采取边控报备措施。截止2016年8月22日,被执行人重庆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胡鼎梅1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产在另案集中处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16执169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是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钟 用执行员 麦有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