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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金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汤爱山与陈军文、朱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爱山,陈军文,朱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金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汤爱山,男,汉族,1965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被执行人陈军文,男,汉族,1973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朱丹,女,汉族,1983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汤爱山与陈军文、朱丹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绿证执字第34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认: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捌万五千六百元整,借款期间内利息人民币贰万柒仟肆佰壹拾柒元六角整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4月28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6‰计算)。陈军文、朱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汤爱山于2015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金执字第6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海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关鹏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8月23日地点:本院执行局405室合议庭成员:王世海、王千、常畅执行法官:常畅书记员:关鹏评议汤爱山与陈军文、朱丹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记录如下:介绍案情:汤爱山与陈军文、朱丹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绿证执字第34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认: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捌万五千六百元整,借款期间内利息人民币贰万柒仟肆佰壹拾柒元六角整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4月28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6‰计算)。陈军文、朱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汤爱山于2015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王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惩戒系统。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常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在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王世海:同意以上意见。合议庭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金执字第6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