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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4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吴东镇诉延庆区永宁镇吴坊营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镇,延庆区永宁镇吴坊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4274号原告吴东镇,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焕书(吴东镇之妻),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延庆区永宁镇吴坊营村村民委员会,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东镇与被告延庆区永宁镇吴坊营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没有能力承担高额评估费,原告吴东镇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东镇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卫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海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