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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5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卓雅琳强迫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卓雅琳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5083号罪犯卓雅琳,女,1985年3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1)仙刑初字第605号刑事判决,以卓雅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52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8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卓雅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卓雅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卓雅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卓雅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卓雅琳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晴审 判 员  赵一鸣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丽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