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4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武进区雪堰德亮机械厂与无锡开源集团灵山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进区雪堰德亮机械厂,无锡开源集团灵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4514号原告:武进区雪堰德亮机械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共建村。经营者:李臻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平,受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乐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无锡开源集团灵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马圩七号桥。法定代表人:储文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进区雪堰德亮机械厂诉被告无锡开源集团灵山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进区雪堰德亮机械厂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进区雪堰德亮机械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进区雪堰德亮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进区雪堰德亮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苏建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