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延边宸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延吉市依兰镇兴农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宸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公园街园彩胡同9-4-1。被执行人延吉市依兰镇兴农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宸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依兰镇兴农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延边宸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56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欠款201万元;2、案件受理费14400元、保全费4220元;3、执行费2268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边宸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565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永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