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2民初19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欢等诉周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王欢,周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9273号原告王建平。原告王欢。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守龙。被告周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平、王欢与被告周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建平、王欢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平、王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平、王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建平、王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宪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析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