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19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欢等诉周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王欢,周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9273号原告王建平。原告王欢。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守龙。被告周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平、王欢与被告周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建平、王欢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平、王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平、王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建平、王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宪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析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