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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初6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邬晓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邬晓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6236号原告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康富,董事长兼总裁。委托代理人XX,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晓明,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邬晓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桑  静  华人民陪审员 郭    瑛人民陪审员 刘  淑  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方园、张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